2005年8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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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速公路收费核准程序有瑕疵
王辉

  律师状告北京机场高速引发收费标准讨论。
  专家:高速路收取车辆通行费,公路法有规定,但不详细,缺少审批收费核准程序。高速路是公益性设施,应以公众利益优先,以法定利益为准,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。
  据《法制日报》    8月23日,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,一桩针对首都机场高速路收费而提起的诉讼,引发了与会专家对高速路收费问题的讨论。
  今年3月17日,律师胡凤滨去首都机场,他打的从三元桥进入机场高速路,因临时有事,在杨林大道出口处交上10元车辆通行费后下了机场高速路。不一会儿,胡还是乘着那辆出租车从杨林大道出口处再上了机场高速路,经机场高速路主收费站时,又被收取车辆通行费10元。对此,胡凤滨以“高速公路车辆通行服务合同纠纷”为由,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  他认为,这两次收费,时间仅隔半小时,而且从杨林大道出口至天竺收费站仅100米左右,这10元收费明显过高,显失公平,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第二次收费行为。法庭审理中,作为被告的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提出,对于已经结束的服务合同来说,在法律上是不可以撤销的;且这是两个独立的合同,两次收费都符合北京《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》,收费是合法的。
  10元收费是否合理合法的背后,隐含着更深的政府监管责任问题。也就是说高速收费不单纯是民事合同范畴,更是一个行政法问题。那么,目前高速路收费的核准程序是否存在问题?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认为,高速路收取车辆通行费,公路法有规定,但不详细,审批收费核准程序没有;收费标准应履行价格法,这样更合理。高速路是公益性设施,应公众利益优先,以法定利益为准,不能完全等同于市场。义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方志远指出,目前高速路收费核准程序存在两大问题,其一,缺少科学评价。现在收费方案是由高速路管理部门上报方案,政府的交通、路政部门没有大量的人力投入核准,这可能会导致收费不合理,该调整的也调整不了。要改变这种状况,应该由无利害关系、有专业能力的人审核,进行标准评价。其二,缺少社会监督。应该由第三方对运营状况进行监督,公开、透明、科学,才是合理的收费核准程序。
  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谈到,高速公路收费是社会转型中出现的一个问题,其中存在着三方关系:政府、投资公司、道路使用者。三方关系中最重要的,应该是政府对投资公司的监管。而现实状况是政府与投资公司合作大于监管,由此导致一些腐败现象的出现,多个省交通厅长接连出事,特别是河南三任交通厅长落马,或许就是一种反映。
  汇融律师所主任律师庞标认为,此案原告的做法有积极意义。这个案子不管怎么判,有关部门都应该考虑,要改变这样的现状:高速路收费的审核应该不只是交通委,还应有物价等其他部门,朝阳区法院是否可给收费的审核权力部门发司法建议,建议他们对机场高速的收费方式进行研讨或听证。 

链接:
律师状告机场高速收费败诉

  从杨林大道入口到天竺收费站,只有300米距离,收10元高速费。律师胡凤滨认为这太不公平,将北京首都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庭。昨天,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。
  法院认为,首发公司作为首都机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,按照市物价局《关于降低首都机场高速路通行费标准的通知》,计次收取车辆通行费不违反法律规定;其相关计价标准业已向社会公示。
  此外,首发公司设立的高速路收费站经过审核,是合法的。因此,其向胡凤滨的收费行为就不违法。胡凤滨乘车走高速路,自愿接受首发公司提供服务,应当视为对上述收费标准的认可。现在,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完,胡凤滨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能支持。
  对此判决,胡凤滨的代理人表示不服,并将会上诉。